安哥拉签证类型较多,不同的类型签发对象及入境目的不同,主要有旅游、商务、探亲、过境、医疗、学习等签证类型,一起来深入了解安哥拉签证类型及适用人群。
一、外交,公务和礼遇
1.外交,公务和礼遇签证是由外交部授予,通过外交或领事机构授权,以外交,公务,特别护照持有人或普通护照持有人前往安哥拉以外交参观,服务或官方性质为目的签证。
2.上述提到的签证是在签发之日起60天内有效,允许在安哥拉停留长达30天。可单次或两次入境。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外交,公务和礼遇签证可以被授予多次入境,每次逗留时间不超过90天。
二、领事签证
1.领事签证是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按照8月31日的第五十九条第2号07法令规定授予的。
2.领事签证分为以下几类
a) 过境;
b) 旅游;
c) 短期;
d) 普通;
e) 学习;
f) 医疗;
g) 特权;
h) 工作;
i) 暂时居留;
j) 居住.
a) 过境签证
i. 过境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授予前往第三国途中需经停安哥拉的外国公民.
ii. 过境签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60天,允许在安哥拉停留5天,可单次或两次入境,不可延期。
iii. 特殊情况下,过境签证可以在边境签发给具备连续性旅行或证明交通工具必经停安哥拉的外国公民。
b) 旅游签证
i. 旅游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是颁发给前往安哥拉娱乐,运动 ,和休闲旅游的外国公民的。
ii. 旅游签证自签发之日起60天内有效。该签证可单次或多次入境,入境后有效期30天,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同等时间。
iii. 旅游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从事任何收费活动。
c) 短期停留签证
i. 短期停留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给那些因紧急原因需要入境安哥拉的外国公民。
ii. 短期停留签证自签发之日起72小时内使用,允许停留7天,可延期同等时间。
iii.短期停留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从事任何收费活动。
d) 普通签证
i. 外交使团和领事机构颁发的普通签证是给那些因为家庭或者商业开发需要入境安哥拉的外国公民。
ii. 普通签证使用有效期为颁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期为申请者到达之日起30日内,可延期两次同等时间。
iii. 普通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从事任何付费的活动。
e) 留学签证
i. 留学签证是由外交和领事机构授予的,旨在允许在其国家领土上入境,参加公共或私人学校的学习计划,以及职业培训,以获得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在公共或私人公司进行实习。
ii. 留学签证必须在其签发内60天内使用,允许持有人停留一年,可多次出入境,可延续同等时间以便完成学业计划。
iii. 留学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有偿就业,除了阶段性培训。
f) 医疗签证
i. 医疗签证是外交和领事机构授予外国公民的,以方便在本国领土的公立或私人医院就医的入境签证。
ii. 医疗签证必须其签发内60天使用,赋予其持有人多次入境和停留180天
iii. 在适当的情况下,医疗签证可以根据治疗情况延长。
iv. 医疗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工作或者建立住所。
g) 特权签证
i. 特权签证是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签发给外国公民或公司投资者律师代表,允许其持有人在本国领土,以实施和批准的投资方案为执行目的,私人的合法投资行为。
ii. 特权签证必须在签发后60天内使用,允许其持有人多次入境并停留最多两年,可延期时间等同于签证有效时间。
iii. 安哥拉签证必需在安哥位本地获得一个审批投资机构发布的声明。
iv. 被授予特权签证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许可。
v. 特权签证A类和B类持有者可以根据8月31日的第2号07法案第83条规定,授予居留许可。特权签证C类型持有者如需申请居留许可,相对应的法案是8月31号第2号07法案第82条规定。
特权签证类型:
1. 特权签证可能是以下类型:
a)A类特权签证-授予在安哥拉C地区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国公民。
b)B类特权签证授予在安哥拉投资金额介于15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外国公民。
c)C类特权签证授予投资金额介于5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的外国公民。
d) D类特权签证授予投资金额低于500万美元的外国公民。
2. 潜在投资者将被给予计划逗留时间的签证
d)依据是8月31日第2号07法案第53条规定段落
h) 工作签证
i. 工作签证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颁发,允许以持有工作签证者入境安哥拉并从事短期工作。
ii. 工作签证必须在签发日起60天内使用,允许签证持有人多次出入境,直至工作合同期满,雇佣单位可向主管当局提出合同期限上的任何更改,依据是8月31日第2号07法案。
iii. 工作签证只允许持有人为特定雇主在有限范围内从事专业活动
iv. 工作签证不允许其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
工作签证的类型:
a)“工作签证类型A”- 授予行使职业活动的机构或上市公司服务;
b)“工作签证类型B”- 授予实施独立的提供服务,体育和文化方面的专业活动。;
c)“工作签证类型C”- 授予行使在石油,采矿和建筑行业的专业活动;
d)“工作签证类型D”- 授予行使在商业,工业,渔业,航运和航空的专业活动;
e)“工作签证E型”- 授予行使其根据合作协议的活动;
f)“工作签证类型F”- 授予在前面的段落没有预见到的专业活动。
i) 临时居留签证
i. 临时居留签证由外交和领事机构向外国公民授予的入境安哥拉的签证。基于以下几种理由:
a) 人道主义原因;
b) 宗教机构任务;
c) 开展科学研究;
d) 参观学习,医疗,特权或工作签证持有人;
e) 持有居住许可证的家庭成员;
f) 是安哥拉公民的配偶。
ii. 临时居留签证必须在签发60天内使用,其持有人可多次入境,逗留不超过365天,可根据签证签发的理由相继延长。
iii. 临时居留签证持有人不允许持人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
j) 居留签证
i. 居留签证是由安哥拉外交和领事机构向希望定居在安哥拉的外国公民签发的。
ii. 居留签证自签发内60天内使用,允许持有人留在安哥拉120天,可延续同等的时间, 直至居留签证所许可的最终期限。
iii. 居留签证持有人有权利在安哥拉进行任何有偿工作。
k) 领土签证
i. 在外国公民因正当事由无法获得领事签证时,领土签证可由边境口岸的移民局(SME)签发。
ii. 领土签证分为以下几类:
1) 边境
2) 转运
1) 边境签证
1. 边境签证是由移民局在边境口岸授予的,旨在允许那些因突发状况或有充足理由但未能向相关领事机构申请签证的外国公民进入安哥拉。
2. 边境签证是单次入境,允许持有人在安哥拉停留15天,不可延续。
3. 边境签证不允许其持有者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者从事有偿活动。
2) 中转签证
1. 中转签证是由移民局在海上的边境口岸授予的,旨在允许船员在海上从一艘船转移到另一艘船。
2. 中转签证必须在传送操作前62小时内申请,有效期180天留在船上,可延续同等时间。
3. 中转签证不允许持有人在安哥拉建立住所或进行有报酬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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