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去安哥拉,首先要办理好相应的安哥拉签证,准备好必备的物品,与此同时还需要了解安哥拉的入境须知及国家状况,并相对应的做出准备,以免因为文化差异造成误会。以下是安哥拉的入境须知。
入境地点
一、除非安哥拉共和国加入的关于人员和货物自由流通协定有相关规定,外国公民入境应从 指定的边防口岸通行。
二、指定的边防口岸系指主管机关在当地设有边防检查机构的口岸。
入境条件
一、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外国公民可入境:
(一)持有有效期在 6 个月以上、安哥拉共和国承认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持有有效并与入境目的相符的入境签证;
(三)拥有本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生计保障;
(四)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不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入境之列。
二、外国公民持有由其本国或其惯常定居地国家当局颁发的通行证,且安哥拉或安哥拉参加 的国际组织与该国间签订有相关协定,可不必出示护照。
三、以下外国公民入境可不必出示护照和入境签证:
(一)与安哥拉共和国签有允许该国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或具同等效力证件入境协定的国家之 国民;
(二)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条款,执行公务的持有航空许可证或机组人员证明的 外国公民;
(三)根据《国际劳动组织》公约第 108 条,执行公务的持有海员证的外国公民;
(四)在安哥拉共和国签订的关于人员通行的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持有边境居民证 或过境通行证的外国公民;
(五)依法要求庇护的外国公民。
四、除本法前述之各类情形外,以下外国公民亦可免入境签证:
(一)持有效居留许可;
(二)来自与安哥拉共和国签有互免签证协定的国家之公民;
(三)游轮乘客。 第十四条 边境居民入境 边境居民入境应在安哥拉共和国签订的关于人员通行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
禁止入境
由于以下原因被列入不受欢迎人员名单之列的外国公民禁止进入安哥拉共和国国境:
(一)被安哥拉共和国驱逐不满 5 年;
(二)被附加判处驱逐出境并已生效者;
(三)有强烈迹象表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者。
未成年人入境
一、没有父母陪同的未成年的外国公民入境,须持有由父母或由主管当局认可的监护人签字 的书面授权。
二、在未成年外国公民之监护人被拒绝入境的情况下,该未成年外国公民亦不得入境;反之 亦然。
三、以上条款不适用于未成年外国公民具有居民身份或持有学习签证或临时居留签证的情况。
证件检查
一、入出境外国公民都应在边防口岸接受证件检查。
二、在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官员结束有关登记手续之前,来自境外的外国公民不得离开旅行 证件和出入境卡检查与控制区。
入境签证
一、入境签证赋予持签证者向边防口岸出示并申请入境的资格。
二、入境签证仅为持签证者有权入境提供可能,持证者如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其入境 和居留申请可被拒绝。
三、入境签证附在护照或其他相当于护照的旅行证件上,签证应包括有效期、准许入境次数 及持签证者在国境内准许停留时间。
生计保障
一、外国公民入境或在安哥拉共和国境内居留,应通过个人支付手段事先准备在境内居留每 天 200 美元或其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如外国公民通过合适的途径证明其具备食宿保证,可不必提供本条第一款中所涉及的款 项。
三、本条第二款中所指食宿保证之证明,系指由本国公民或有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或发出邀请 的公司或机构最高负责人签字的为该外国公民在安逗留承担责任的声明。
特例
一、在有充分理由的特殊情况下,内政部或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办事处可批准不具备本法要求的外国公民入境。
二、尚未同安哥拉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国家之公民入境,应商外交部,以便执行本条第一 款规定。
拒绝入境
一、所出示的护照或其他相当于护照的旅行证件有以下情形的外国公民可被拒绝入境:
(一)在安哥拉共和国无效;
(二)已过期;
(三)有涂抹或伪造痕迹;
(四)其入境签证的颁发未遵守本法相关规定;
(五)入境签证与在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符;
(六)使用他人护照。
二、外国公民如曾被处以罚款,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罚款并离境,再次入境时也可被拒 绝入境。
三、无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在以下条件下也可被拒绝入境:
(一)不能出具返回出发国的机票;
(二)不具备经证实的生计保障;
(三)无监护人陪同或未获监护人明确许可的未成年外国公民。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情形除外。
四、卫生当局可根据健康理由拒绝入境。
五、被拒绝入境的外国公民在未返回之前被安置在临时收容中心(CIT)。
六、临时收容中心由机场管理公司负责设立,内政部和交通部制订该中心运作细则。
七、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局长或其在各省的直接派遣机构拥有拒绝入境权。
八、如因出示虚假、伪造或他人旅行证件而被拒绝入境,当事人应被逮捕并通过外交途径送 交相关国家当局处理。
承运公司的责任
一、在不妨碍执行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承运无证件旅客或乘务人员的公司 负责将其送回原籍,或返回其使用该公司交通工具旅行的起点。
二、承运无证件旅客的个人亦应承担同样责任。
三、饮食、医疗救助或药品及其他用于被拒绝入境外国公民维持生存的费用由承运公司承担。
四、情况一经确认,外国公民可在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官员押送下登机/船,相关费用由承运 公司承担
五、如系承运商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可允许无票旅客转换交通工具,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由承运商或其代理人承担。
六、承运公司还需承担旅客在继续旅行中维持生存等相关费用、因乘务人员在交通工具离港 时缺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将上述人员送出国境的开支。
禁止令的发布权限
一、以下机构有权拒绝外国公民入境:
(一)法院;
(二)共和国总检察院;
(三)内政部刑事犯罪侦查局、经济活动检查和调查局以及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
二、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可根据本法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拒绝入境令,并可 在 24 小时内采取预防性措施限制有重大犯罪行为嫌疑的人员离境。
禁止令的登记和重新鉴定
一、移民和外国人事务局负责将禁止令录入国家不受欢迎人员名单,并提出重新鉴定的建议。
二、禁止令文件应包括外国公民的身份资料、禁止的原因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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